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技术条款说明
1、关于标准实施过渡期的规定。
鉴于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比较简单、方便,修改单规定,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修改单实施之日起2个月后实施。
有关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2、关于扩大需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型的规定。
为减少所有货车和挂车因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视认性差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修改单规定,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增加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厢轮廓”的要求。
3、关于各类车型车身反光标识式样的规定。
针对实际中有的车辆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位置、式样不规范的问题,修改单规定,各类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设置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附录H、GA406的规定。
4、关于柔性反光标识的规定。
针对实际中有的货车和挂车因装运的货物遮挡了车身反光标识的问题,修改单规定: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典型车型粘贴示例与要求
1、通用粘贴要求
车身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
侧面可以由红色单元开始,但靠近车辆尾部的末尾一个单元应为白色单元。
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车身表面无法直接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先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再将条形衬板牢固地粘贴或铆接到车身上。
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下限为380mm。
2、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尽可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水平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宽度,沿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高度,货厢后部边角相交部分应为白色单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微型货车及部分轻型货车因后部货厢结构不能满足白色单元相交要求时可以红、白相交,但垂直粘贴的单元上部应为白色单元。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不同级别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不应同时应用于车辆后部,采用一阶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00mm。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00mm。
如果不能沿车厢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可在接近边缘的宽度达到50mm的可粘贴表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上边缘尽可能接近车厢后部的上边缘。
3、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允许中断,但其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长的50%,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50mm,一阶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300mm,粘贴应尽可能纵向均匀分布。
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仍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
150mm,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50mm,一阶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300mm。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对三轮汽车不应小于1.2m。
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车和专用作业车,其粘贴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30%。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级别可不同于后部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